發布時間:2017-07-21 熱度:
6月30日,財政部下發56號文,明確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2018年1月1日起征。
56號文具體概要如下:
一、資管產品管理人運營資管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暫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二、管理人接受投資者委托或信托對受托資產提供的管理服務以及管理人發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
三、管理人應分別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未分別核算的,資管產品運營業務不得適用本通知第一條規定。
四、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
五、管理人應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匯總申報繳納資管產品運營業務和其他業務增值稅。
六、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